(2013年4月22日扬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改并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扬州市房地产业协会。(英文:Yangzhou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YRE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扬州市房协是由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房屋权属登记、住房保障、物业服务、房屋管理、维修、房地产监察、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测绘、设计、房地产中介、评估、白蚁防治等房地产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自然人依法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为政府决策、房地产企业发展、消费者权益、房地产管理服务。规范行业的自律行为,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推动和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主管部门: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本会接受扬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江苏省扬州市大虹桥路3号-3,邮政编码:225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宣传、贯彻有关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管理的有关政策,当好政府决策的参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督促行业自律公约的实施。 (三)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调查研究,充分反映会员单位发展房地产业的建议和意见,总结交流经验,探讨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途径。 (四)组织或参与房地产行业的行检、行展、行评等活动。 (五)组织人才、技术培训,举办各类业务讲座,提高房地产从业人员业务、技术水平。 (六)收集并传递国内外房地产经济信息,编辑行业刊物和有关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七)开展业务咨询和经济信息交流活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促进行业科学技术进步。 (八)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房地产业理论研究。 (九)加强与兄弟城市房地产业协会之间的工作联系和业务交流。 (十)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及其它团体委托本会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自然人会员。 凡属本章程第二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会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利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无故不履行义务或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视情节予以批评、警告或除名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名会长、誉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会长提名,推举秘书长,必要时推举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重大议案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注销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确定本会日常重大活动、工作计划; (八)决定本会其他人事安排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筹备下届会员大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要时可设顾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的会长、名誉会长、和驻会的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6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届中可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调整或充实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并开展本会日常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等人事聘任事项,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分支机构。专业分支机构是为会员单位服务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团体法人。专业分支机构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专业活动。各专业分支机构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1-2人。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及社会的捐赠和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原则和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主管部门或者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因故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3年4月22日六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